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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》33条

 民营经济是富民兴滇的基石。昨天,省委、省政府发出《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》,将努力在全省形成“顶天立地”的大企业与“铺天盖地”的中小微型企业协调发展、共生共长的格局,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,到2016年,计划新增10户以上民营企业上市。

  《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》共有33条。

  拓展空间

  放宽民间投资项目行业准入

  核心速读:放宽准入领域和工商登记条件,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。

  措施: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投资主体公开透明,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,鼓励民间资本“放开即入”。省政府定期公布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。对边境、民族、贫困地区的民间投资项目,在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前提下,适当放宽行业准入条件。

  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字号、行业及经营特点用语、出资限制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。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不同名称的个体工商登记。新办的小型微型企业,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,经辖区工商机关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,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。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、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。

  建立覆盖各县(市、区)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,抓好100个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,给予不高于200万元、2年贷款期限、财政全额贴息(基准利率)的贷款扶持;对市场前景好、继续增加吸纳就业、按期还款的,可给予二次贷款。

  用地支持

  多渠道解决民营企业用地

  核心速读:全省将加大民营企业的用地支持。

  措施:统筹安排民营企业用地指标,各类产业园区要为民营企业发展预留用地,重点民企入滇项目由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,各州(市)要确保每年批准的民营企业用地不少于当年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50%。

  多渠道解决民营企业用地,鼓励利用闲置房产发展楼宇经济,为城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。

  为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,对云南省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,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条件的,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,可按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%执行。对符合规划、不改变土地用途、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建设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用地,不再征收土地价款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。

  解决融资

  到2016年新增10户民企上市

  核心速读:全省将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。

  措施:加大信贷支持,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信贷业务和抵(质)押方式,简化贷款审批手续,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,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,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50%以上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,并通过积极引进中外金融机构到云南开设分支机构,开展相关业务,改善金融服务。

  拓宽融资渠道,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。到2016年,新增10户以上民营企业上市。

 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,努力培育100户规模大、实力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。

  服务民企

 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

  核心速读:将全面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服务效率。

  措施:推行“四无”服务,即推行无障碍准入、无刁难审批、无歧视办事、无拖延办结,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便利化。各级政府要定期清理、废止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。建立重大项目审批“统一受理制、项目代办制、快速转办制、并联审批制、办结告知制”五项制度。在2012年底前建立省级网上并联审批制度。在工业园区、工业集中区实施网络申报纳税。

 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,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,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;对资料齐全、条件具备的核准或审批项目,1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对民营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,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代办项目审批手续。

  对民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、审批、登记、发证等,要件和手续齐备的,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
  加快引进和新增环评服务机构,2012年底前在云南省实际开展业务的甲级资质环评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,乙级资质环评服务机构覆盖16个州(市)和省级重点工业园区所在的县(市、区)。

  改善环境

 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

  核心速读:全力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,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,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。

  解读: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、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外,另行要求企业办理各种证照。按法律法规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。严肃查处“四乱”(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、乱检查)、吃拿卡要等损害企业经营环境的行为,对违反规定的,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。建立中小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体,加强法律援助服务。

  财税扶持

  民营企业享最优惠税收政策

  核心速读: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税扶持力度。

  解读:凡是国家和省出台涉及民营经济、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,一律按最优惠政策执行。凡规定先征后退的税收,一律按时足额退还给企业。对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,5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对租赁个人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,涉及租赁房屋的各项地方税收,按住宅5%、非住宅12%的综合征收率征收。

  在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方面,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,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,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,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。

  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,支持民营经济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%。

  推动转型

  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可到民企兼职

  核心速读:全力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发展,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。

  解读:推动优势民营企业通过收购、联合、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并购重组,促进规模化、集约化经营,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。“十二五”期间,培育3000户成长型民营(中小)企业,营业收入过10亿元的民营企业100户以上。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的民营企业,省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,营业收入每上百亿元台阶奖励300万元。

  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、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,按出资额的20%由省、州(市)、县(市、区)三级财政按5:3:2给予补助。到2016年,民营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力争达35件以上,占全省总数的50%以上。

  加大民营企业人才支持,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,到民营企业兼职,取得合法收入;鼓励公务员辞职创业,对辞职创业者根据创业项目给予扶持;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创业,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。

  工作机制

  省领导每人挂钩1-2户重点民企

  核心速读: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,强化政策落实与目标考核。

  解读:建立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,省级领导每人挂钩1—2户重点民营企业,定期到企业调研,协调解决项目审批、用地、融资以及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问题。每年从各级党委、政府有关部门选派百人入园、千人进企,加强和密切党委、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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